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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2025-07-22 ? ??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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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山东省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分为:SHANDONG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DE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全省各类企业、企业家和企业家团体自愿成的全省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为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市县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八条  经省政府同意,由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组成山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全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第九条  反映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我省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我省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诚信建设等智力服务。

第十二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四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本会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的为企业家服务。

第十五条  接受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指导,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山东省境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五)全省各市地的企业团体;全省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六)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信息、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其他资料;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单位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选单位推荐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超过6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议案。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实行轮值制:张华威(2021.10-2022.10)、毕玉国(2022.11-2023.10)、孙文勇(2023.11-2024.10)、吴言坤(2024.11-2025.10)、赵栋(2025.11-2026.10)。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部门主任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职权范围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经费和资产

 

第五十六条  经费主要来源

会费;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政府、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利息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及其收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十一    

 

七十六  本章程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经本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七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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